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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农

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半塔镇人大副主席徐龙华

时间:2018-05-11 09:46:28   作者:兔子养殖网   来源:www.tuziyangzhi.com   阅读:12   评论:0
内容摘要:聚焦三农!村民联名举报,安徽来安县国土局干部毁林贪污40万,侵占土地300亩!我叫陈万荣,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杨郢乡志凡村下郢组28号。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半塔镇人大副主席徐龙华,来安县国土局副局长陈波军,与原杨郢乡余庄村支书徐基敏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毁林300亩,共同骗取贪污退耕还林政策补偿款约40万元,...
聚焦三农!村民联名举报,安徽来安县国土局干部毁林贪污40万,侵占土地300亩!







我叫陈万荣,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杨郢乡志凡村下郢组28号。

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半塔镇人大副主席徐龙华,来安县国土局副局长陈波军,与原杨郢乡余庄村支书徐基敏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毁林300亩,共同骗取贪污退耕还林政策补偿款约40万元,非法侵占志凡村下郢组集体土地约300亩,并就杨郢乡政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拖欠志凡村下郢组村民承包钱款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事实理由:

志凡村下郢组后山于1990年种植板栗果树300亩,1990年5月24日至1995年6月1日,1999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郢村民组两次将该面积板栗果园承包给杨郢乡政府,合同约定自1999年起下郢村民组将板栗园所有权交乡20年,到2018年12月31日止,乡政府按农民负担监督卡内,公益金,公积金,教育附加费等十余项费用总额的一半费用,和粮,油,棉任务减免,作为给付该板栗果园的承包费用,当时为了减少麻烦,经双方同意将下郢组每年应得的承包经费,再有乡政府作为下郢组村民的上交款,有乡政府代为转交。



2005年,原杨郢乡政府领导,徐龙华,陈波军,原余庄村支书徐基敏等人,合谋将该面积己成林果树和其间套种的外松全部砍光,重新种上杨树后,徐龙华,陈波军,徐基敏等人隐瞒事实,于2005年以该面积骗取并贪污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偿106亩,2013年该面积仍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同时,徐基敏等人又以该面积,重复享受了森林增长政策补偿38亩,徐龙华,陈波军,徐基敏等人以该面积骗取国家林业政策补偿款共约40万元。2005年3月28日,徐龙华,陈波军以25000元将下郢组依法享有的约300亩集体土地,非法承包给徐基敏,并非法侵占使用至今。



非法毁林

依据<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所有权并非这四项权能的总和,所有权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分别使用,不影响所有权性质的相关规定,1999年下郢组在与乡政府签订的,板栗园所有权交乡20年的合同中未约定,乡政府享有该合同主物的处分权,2005年徐龙华,陈波军,徐基敏等人将该300亩果园非法毁灭这一事实,可调查志凡村下郢组任一村民,该非法毁林行为,导至该合同期满时乡政府无法履行合同,将合同主物板栗果园,原物返还,依据<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条,第108条,该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杨郢乡政府应依法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应依法追究非法毁林行为。



非法骗取共同贪污

退耕还林政策,顾名思意,必须是耕地,且不是林地,<耕地税占用暂行条例>也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规范,即三年内未种植农作物的,应视为非耕地,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是谁退耕,谁受益,志凡村下郢组境内后山,于1990年种植板栗果树300亩,其间套种外松4000多棵,1992年,2009年政府部门两次确定该面积为林地属性,1990年至1996年,1999年至2018年12月31日,下郢组与乡政府两次签订该面积果园承包合同,2005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徐基敏代表乡政府又与下郢村民组协议转包,该面积板栗果园,并一厢情愿的为乡政府支付了20000元补偿费用,依据以上事实,该面积自1990年到2018年12月31日前应属林地,也无人退耕,期间徐龙华,陈波军,徐基敏等人以该面积享受的退耕还林和森林增长政策补偿款,应属非法骗取贪污行为。



非法侵占土地

该面积土地的所有权,归下郢村民组所有,1999年下郢村民组在与乡政府签订板栗园所有权交乡20年合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移的规定,为了该合同主物能更好生长,该面积土地作为该合同主物板栗果树的,从物,与该承包合同产生关系,依据<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性质,具有永久存续性和完整回归性,和<合同法>第164条,当承包合同的性质发生变化,解除与合同的关系,及从物,不及主物的相关规定,2005年该面积合同主物板栗树,被非法毁灭时,该面积土地与,该果园承包合同的关系,依法解除,同时该面积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完整回归下郢村民组,2005年3月28日,徐龙华,陈波军,未经下郢村民组同意,将该300亩土地,以25000元承包给徐基敏并占有使用至今,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下郢村民组的,合法权益,应属非法侵占行为。



杨郢乡政府,弄虚作假,拖欠群众钱款

1999年下郢村民组与杨郢乡政府签订板栗园所有权交乡20年,利益补偿合同,每年依据<农民负担监督卡>内总额的一半费用,和粮油棉,任务减免给付该果园承包费用,当时为了减少麻烦,经协议确定,每年有乡政府将下郢组应得承包费用,作为下郢组的上交款代为转交,<另外在这份果园承包合同中,乡政府与下郢村民组只是法人与法人的平等关系><农民负担监督卡>内总额,即包括,公益金,公积金,教育附加费等十余项费用的总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只是上级人民政府让农民明白交费的一个明细表,2000年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以安徽试点,将以前分摊给农民的相关税费,一部分有国家或省市,农民转移支付,<就是说以前有农民承担的总费用中的,一部分有第三方替农民代付>农民只是少交了一部分,但相关费用的<总额>仍在,且相关费用每年都在产生和增加,所以该合同中的<总额>自2000年起,应按每年有农民支付的加上国家和上级政府替农民承担支付的费用的<总额>来计算,作为政策改革试点省份,安徽省自2005年起全部取消向农民征收税费,上述税费全部有国家,省市承担,2006年该政策面向全国放开,据此自2005年起该合同补偿应按国家,每年为上述卡内各项税

费支出的<总额>,再按全国农民平均数的一半,来给付该果园承包费用,<农民负担监督卡>只是杨郢乡政府给付承包下郢组,果园经费的一个依据,2005年<农民负担监督卡>政策虽然取消了,但杨郢乡政府承包下郢组果园的事实合同仍在,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第二款,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价格履行,因该合同约定,每年给付果园承包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债务人在淸偿主债务时,还因支付利息和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履行。2017年9月6日,乡政府称,该合同承包费终止于2006年,是因<农民负担监督卡>消失导致,事实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只是政府让农民明白交费的一个明细表格,自政府替农民承担相关税费后,也就沒有必要下发交费明细,

但此前该卡內各项税费仍在产生,其中就你们干部工资,请问此前你们的工资是上级政府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向农民征收的,现在<农民负担监督卡>取消了,你们的工资也取消了吗?此



前我多次通过国家信访要求查处,2017年9月6日,杨郢乡政府在信访回复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事实,胡说八道,

1,将志凡下郢后山于1990年种植的300亩板栗树,回复称为60亩,

2,将2005年板栗园被毁,改种的杨树,回复称为朴树和榉树。

3,将该面积于2013年重复骗取的38亩,森林增长政策补偿,改为22亩。

4,将自2000年到2005少付的,承包费用,和自2005年至今完全未付的承包费用,回复称为,2006因补偿依据<农民负担监督卡取消>属不可抗力性导致。5,将板栗果园承包合同,更改为土地承包合同。

6,为了包庇违法犯罪,故意隐瞒了该面积于1992年和2009年,两次被政府确定为林地的重要因素,以上事实望能引起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严肃法纪,惩治腐败,徐基敏为了能长期占有该面积土地,现又与志凡村委会,暗箱操作,以代签,逐户上门签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相关规定,该行严重侵害了下郢组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查处。



志凡村下郢组全体村民,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督促杨郢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立即返还被非法侵占的集体土地,并就该事件中违法乱纪,违规腐败行为深入查处,还下郢组全体村民一个公道。

















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半塔镇人大副主席徐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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